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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

来源: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2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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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新网2月25日电 农业农村部网站25日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

中新网2月25日电 农业农村部网站25日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和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深入实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2020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共出动监管执法人员586.8万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321.6万家次,查处问题2.9万个,2020年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8%。其中,河北、安徽、浙江、天津、宁夏、重庆、江西、福建、山东、辽宁等地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较真碰硬,狠抓线索,深挖源头,查处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具体如下:

河北省行唐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在生姜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案

2020年6月,行唐县农业农村局在农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姜农赵某正在使用已撕毁标签的农药浇灌生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询问,赵某拒不说出所使用农药名称和进货来源。执法人员遂将其所用农药登记保存并送检。经检测,赵某所使用农药为高毒农药甲拌磷。行唐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对赵某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已移送至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0年6月,蚌埠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安徽华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鼎元学府店销售的一批次“大头青”检出蔬菜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经查,该批次“大头青”为蚌埠市淮上区淮上村高小庄菜农陈某某生产销售。2020年10月,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在蔬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19年11月,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仑区白峰街道百丈村周某的蔬菜种植大棚进行日常巡查,并对其种植的大白菜和芹菜进行抽检,检出蔬菜生产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2020年1月,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0年6月,被告人周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周某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张某某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案

2019年10月,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线索,对滨海新区新城镇养殖户张某某的养殖场进行调查,并现场随机抽取羊尿样送检,检测发现9份尿样中有7份检出违禁药物克伦特罗(“瘦肉精”)。为防止涉案活羊被转移替换,执法人员现场看守,对所有活羊进行耳标标记,随后对存栏的196头活羊及部分水槽饲养水等进行采样检测,发现44个尿样样品、1个水槽饲养水样品克伦特罗呈阳性。2019年12月,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张某某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宁夏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吴某某等三人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猪肉案

2020年2月,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应急办指令,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大武口区星海镇果园村北沙窝组399号进行检查,当事人吴某某承认其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猪肉的事实。经查,涉案猪肉、猪脏器和猪骨头等动物产品共550余公斤,官方兽医经检验鉴定,认定该批次猪肉产品为“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并出具了认定结论书,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020年7月,当事人吴某某等三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四个月、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5000元和4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刘某某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添加剂的农产品案

2020年3月,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群众举报,称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禽类屠宰车间工人使用不明物质浸泡白条鸭。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屠宰车间中已宰杀完成的一批白条鸭身呈不正常黄色。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禽类屠宰车间,从事禽类宰杀、加工,其承认使用标称“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3”对白条鸭进行浸泡上色,并计划将上色的白条鸭销往重庆城区。其使用的添加剂有效成分为柠檬黄、日落黄,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登记保存的白条鸭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网址: http://www.zgnywznygc.cn/zonghexinwen/2021/0226/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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