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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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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问题的提出 在2017 年举办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且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向大家具体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之路

1 问题的提出

在2017 年举办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且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向大家具体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之路。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振兴之路,强调在落实和推进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农业生产要与气候环境、历史政治以及社会文化等多种要素相结合,点面结合,振兴乡村。为了深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2018 年国家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农业生产收入的稳定性,减少农业生产因灾害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2019 年2 月,5 部委出台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从中央顶层设计,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推进中国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发展。我国气候多变,洪灾、冰雹、火灾等灾害频发,为了在原有保险的基础上再次减低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经济,中央多次发布“一号文件”推进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时期,在习总书记的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下,保障农业发展的健康与稳定,完善农业再保险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我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基础所在。

2 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

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解释再保险就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方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我国首次将“农业再保险”这一概念列入中央“一号文件”中是在2007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此至今,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我国农业再保险是一种由政府引导及监督,再由保险机构和原农业保险人共同参与的互助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也就是在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经营运转中,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并不直接干涉农业再保险市场的运营,原农业保险人向多家相互合作的再保险公司分保,实现联合投保,或者是作为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主体通过构建农业共同体来降低风险,实现风险和收益共享。

2.2 我国互助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业再保险实践蓬勃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互助性农业再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太少,主流市场只有“农共体”和“中再集团”两个机构,而且“中再集团”还是“农共体”的成员公司之一,这不仅使得很大一部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者在投保时很难选择适合的国内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的国际再保险市场;另外,整个中国再保险市场仅两家运营机构不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选择作用,从而阻碍了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不足,农业再保险的发展极易受到政策的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对其必要的财政支持是农业再保险发展的必备条件。同时,政府也应当积极建立全国范围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而不能仅停留在宏观调控上。

3 国外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对比借鉴

农业再保险制度具有典型的地域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各不相同,且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业再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因此,研究和学习其他国家的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为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提供新思路,有利于创新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

3.1 美国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美国的农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保险规模都在世界前列,并且具有相当成熟的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美国农业再保险的经营模式分为私营和政府支持,私营的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再保险业务,而政府负责财政补贴、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宏观调控,这样的模式不仅可以保证政府主导的地位,还能够调动私营企业的发展积极性。美国出台的《标准再保险协议》,是结合《联邦规章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并非将农业再保险合并到保险法中进行立法。在制度内容方面,《标准再保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于再保险费用的具体补贴方法、大灾过后农业损失的评估细则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等,除此之外,美国财政部还设立专项基金来补贴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以及弥补超过再保险赔付比例的重大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而保障农业再保险事业的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网址: http://www.zgnywznygc.cn/qikandaodu/2021/0205/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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