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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利用FDI 研究

来源: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0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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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即外商直接投资)。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外资利用规模逐年增大,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在农业领域,中国的外资利用规模及范围也在

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即外商直接投资)。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外资利用规模逐年增大,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在农业领域,中国的外资利用规模及范围也在日渐深入与扩大,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利用外资的空间还有很大的提升。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IAD)公布的数据显示,近3年来,中国农业平均利用外资的规模达到了22亿美元,在发展中国家中占第一位。在中国农业利用FDI规模及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在利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的问题与偏差,因此,如何在农业发展中合理利用FDI,力争做到“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是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1 中国农业利用FDI的发展历程 1.1 1978—1991年:起步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关于招商引资的法律,为中国招商引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由此,中国农业招商引资开始起步,为了提升农业外资利用率,国家还先后出台了土地租赁、税收、国民待遇等多项优惠政策。在这一时期,招商引资的法律与政策效果出现,到1991年年底,中国累计吸收外资合同金额达到了1 100亿美元,其中农业利用外资的合同金额累计达到了20亿美元[1]。但从外资的流向区域看,由于实施的是优先发展经济特区与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战略,这一时期的农业FDI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上海等沿海城市,投资主体一般是港、澳、台地区的小型企业,通过合资经营的方式来实施农业投资。而中西部地区在FDI引资规模较小,即便是有一些FDI投资也主要是来自于世界银行等机构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引资规模与范围上与东部沿海地区差距较大。 1.2 1992—2001年:稳步发展时期 农业利用FDI经过了10年的初步发展,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之后,拉开了中国农业利用外资的序幕,为农业引进和利用外资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空间和发展机遇,中国农业利用FDI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同时,这一时期中国的招商引资政策及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也在客观上推动了农业利用FDI的深度与广度。1995年,当时的对外经贸部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外商举办投资公司的暂行规定”,由此扩充并丰富了外商投资的形式;同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对外经济贸易部3部委联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这两个规章进一步为外商投资指明了方向和范围,明确了外商可以投资及禁止投资的具体目录。2001年,中国首次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了该法中外商投资范围应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吻合。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引资政策与法律法规更为完善,对外商在中国投资及经营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得农业利用外资更加规范与多元,国际组织的援助性投资明显减少,FDI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外商直接投资成为中国农业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从具体数据上看,这一时期农业利用FDI的规模比第一阶段有了较大的提高,签订的合同数目是第一阶段的3倍,合同金额累计达到了65.7亿美元[2]。 1.3 2002—2010年:快速发展时期 随着2001年年底中国加入WTO,在农业领域承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开放农产品市场和消除国有垄断,同时也结合了整体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中国政府开始调整FDI利用政策,2004、2007年商务部两次修改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了农业引资的领域与范围,如鼓励外资企业进入中低产农田改造、木本食用油料、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蔬菜无公害栽培技术研发和生产等多个新型领域,同时还给予外资企业在这些领域投资的税收优惠。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内资与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异。2008年为了更好地促进中西部地区农业利用外资问题,商务部修订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将农业及相关行业利用FDI的领域扩展到77个。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将农业利用外资的项目审判权下放给地市级政府,且在农业外资引进和利用政策上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这一时期,中国政府清理或废止了与WTO规则相悖的一些法律法规,为外商直接投资创造了较为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推进了农业领域利用FDI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使得中国农业领域利用FDI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已经形成[3]。在合同项目个数上虽然比前一阶段有所减少,但实际利用外资的金额大大提高,累计接近100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接近12%。 1.4 2011年至今:科学发展时期 在全球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2011年全球经济开始回暖,全球的FDI流出规模在逐步扩大,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1年两次修改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和领域,尤其是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比2007年修改的时候增加了3条、减少了7条和1条。同时,取消了部分领域的外商投资控股比例,在鼓励类与限制类中对股权要求的比2007年减少了11条。具体到农业领域,其鼓励、限制与禁止类的投资范围与股权要求比2007年版均有所扩大,只是不再鼓励外商参与中低产农田改造,主要原因就是农田改造中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由此也说明了中国在农业利用FDI方面已经逐步呈现出科学、理性的色彩。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强调了在利用FDI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引资,更要注重引智,提高农业引资的质量与科技含量,减少盲目引资的范围。因此,从2011年开始,中国农业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了科学、理性发展阶段,不再一味追求引资规模,更是更加注重引资的内涵、质量、科技含量及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连带效益[4]。纵观这一时期的农业利用FDI的规模来看,比上一个阶段还是有所增长,但是增长的速度明显放缓。 2 中国农业利用FDI的规模与结构分析 2.1 中国农业利用FDI规模 (1)从中国农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看(表1)。企业注册数呈U形变化的趋势,1997年的企业注册数达到了U的最上方,注册数达到了7 289家,之后的连续5年出现下降,到2002年达到了历史最低点。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承诺降低农业领域投资准入门槛后,加之农业投资法律越来越规范和完善,此时进入中国农业市场的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到2010年,达到了7 103家,又达到了U的最上方。从2011年后,随着引资的越来越理性及注重外资质量,农业领域外资企业注册数出现了小幅度的下降。这种个别年份的下降是正常的。由此也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农业领域的外资引进和利用日趋理性、科学,从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的转变。从注册资本结构看,国内资本的绝对金额从1996—2014年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而外资在这一期间却一直是呈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1.3%。从外资注册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看,1996年约占68.3%,1997年略有下降,但随后每年呈增长趋势,到2014年外资注册资本比例达到了87.81%。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农业领域对FDI引进和利用范围的放宽,外资的比重在未来几年内还会呈上升趋势。 表1 1996—2014年中国农业领域外资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单位:个,亿美元,%年份企业户数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国内资本外方资本外方资本所占比重..........61 (续)年份企业户数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国内资本外方资本外方资本所占比重......87..28 (2)从中国农业实际利用FDI的规模来看(表2)。1997—2014年,农业利用FDI的合同项目数呈现的是一个倒U形趋势,1997—2004年,利用FDI的合同数是逐年增长的,之后从2005年就开始出现下降,到2013年降为最低点,仅为757个。从这一现象可以看出,近些年,中国政府提高了对外商投资农业的审核标准,对于一些技术含量低、污染及能耗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审批,强化了农业领域引资的质量。实际上,从农业利用FDI的合同项目数所占中国FDI的整体比重看,尽管存在一些小的波动,但基本上和中国整体利用FDI的趋势是一致的。 表2 1997—2014年中国农业实际利用FDI的规模 单位:个,亿美元,%年份合同项目个数比重实际利用FDI比重.886.281..426.241..507.101..676.761..398.991... (续)年份合同项目个数比重实际利用FDI比重.299.241........ 2.2 中国农业利用FDI的结构 2.2.1 FDI来源国家和地区 从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14)》中可以看到,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是农业利用FDI来源的最大两个区域,2014年两个地区在中国农业领域的投资总比重达到了55.6%和13.1%,其中,中国香港地区对中国农业利用FDI的投资规模比重一直是在连续增长。排在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之后就是日本、韩国和美国,但其比重分别为2.3%、1.8%和1.4%,且有下降的趋势。由此可见,中国农业领域利用FDI的来源区域较为集中,与中国整体利用FDI的来源结构看,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在农业领域的投资比重明显要高于这两个地区投资的其他行业[5]。 再从农业各部门来分析中国农业利用FDI的来源区域看,表3列出了2014年中国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利用FDI的前5大来源国家和地区。可以看出,渔业是利用FDI来源地区最为集中的部门,仅中国香港地区的资金就占到了70%以上,中国台湾地区和新加坡也分别接近了10%,来源于这3个地区和国家的FDI占到了渔业利用FDI的90%。种植业和畜牧业相较于渔业来说,其外资来源地区较为合理,其中种植业的外资来源分布最为平衡。 表3 中国农业各部门2014年利用FDI前5位国家和地区 单位:万美元,%项目国家和地区金额比重项目国家或地区金额比重种植业中国香港.234.01英属维尔京群岛.9533.62加拿大中国台湾美国林业中国香港.5662.48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英国日本畜牧业中国香港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中国台湾渔业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韩国日本 2.2.2 利用方式 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农业领域,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从整体上看,中国农业利用FDI的主要形式有4种: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及外商投资股份制(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外商投资股份制由于法律限制的原因,在农业领域是最低的。当然,FDI进入中国后,采取哪种形式进行投资合作,除了要受制于中国的法律之外,还要受投资环境、投资前景的影响。在2004年之前,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是中国农业利用FDI的主要形式,从2004年中国修改了《对外贸易法》之后,外商独资的形式逐渐成为了一种主导形式,无论是项目数还是实际投资金额,都呈现出上涨态势,最近几年,外商独资形式的比例基本上接近了80%,而中外合资的形式,接近10%;中外合作形式由于对外商的责任要求较高,而农业本身风险较大,这种形式目前只有7%左右,而且是一些中长期合作项目,基本是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6];外商股份制形式由于对资金规模要求大,涉及企业上市融资等问题,当前所占比例很小,只有3%,即便是这3%中,还要求必须是中国取得绝对的控股权。 3 中国农业利用FDI中存在的问题 3.1 引资规模偏小,资金到位率比较低 当前,中国农业领域利用FDI的规模上,由于投资的方式多样,来源地区较为集中,尽管个别投资规模达到了国际通行的中等标准(即单笔实际资金为100万美元),但绝大部分单笔引资的规模均比较小,超过百万规模的并不多。引资规模偏小,难以推动现代农业的整体转型,也难以转变当前的小农耕作方式,不利于现代农业的集约式生产。从产业链的角度看,当前各省份的农业利用FDI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及初级加工业,而涉及科技含量高、产品深加工等高新技术农业中的引资规模较小,一方面是由于这些项目投资规模要求比较大,另一方面是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导致外商的FDI缺乏兴趣。 此外,农业利用外资的资金率也比较低,普遍低于第二、三产业。从1997—2013年,农业领域的FDI实际到位率为50.61%,而同期的第二、三产业的资金到位率是86.59%,近两年农业FDI的资金到位率虽然有所好转,但还是低于其他产业的平均水平[7]。外商投资企业宁愿违约也不愿意在中国农业领域追加后续资金,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所致,对于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的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势必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违约撤资的现象就比较突出。加之,有些地方农业投资环境恶劣,各种优惠政策未能兑现,也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这些均导致了农业利用FDI资金到位率低。 3.2 FDI引资渠道单一,产业部门引资失衡 FDI从广义上讲,包括3个方面的来源,一是来自于国际机构的贷款或援助,主要是世界银行提供的农业多边贷款或是世界粮食计划署的援助款项。二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之间的农业经济及农业技术合作,就目前情况看,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之间的农业经济或技术合作所获得的FDI,日本所占比例最高。三是狭义的FDI,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存在的。在上述3种来源渠道当中,第一种和第二种带有一定政治或官方色彩的投资比例在逐年下降,第三种成为中国农业利用FDI的主要形式。如前所述,在第三种形式中,外商独资所占的比例最高,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合资与合作的形式在逐年下降。具体到农业各个部门中,种植业所利用的FDI比重最大,占到了农业利用FDI规模总比重的73%以上[8]。而林业、畜牧业、渔业中的FDI引资力度较小,在当前农业利用FDI总体规模日渐缩小的情况下,农业各部门之间在引资结构和利用规模上出现了较大的失衡。 3.3 外资来源较集中,区域差异较为明显 从前文分析可知,当前对中国农业领域投资的来源地区过于集中,由此导致了引资规模的整体缩小。其中,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中国农业外资的主要来源地,其实这两个地区恰恰是典型的城市经济,农业在其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如此典型的城市经济特征及属性决定这两个地区对中国农业整体投资规模的偏小,导致了农业FDI投资规模普遍小于第二、三产业。除了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之外,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是对中国农业投资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但这3个国家和地区恰恰是农业保护政策最为发达的区域,习惯了农业保护的资本对于中国农业保护政策较为敏感,而中国农业保护不如上述3个国家和地区,由此也使得这3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护程度低的中国投资农业热情不高。 从国内的区域分布上看,近年来,虽然东部地区农业吸引FDI的规模及比重在下降,外商的FDI大部分是集中在中国的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农业利用FDI的规模一直较小,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中国西部地区有着广袤的土地及各类农业资源,且农业现代化程度远不如中东部地区。从吸引外资的意愿看,西部地区是最强的,但是由于投资环境、引资政策、基础设施的等方面的问题,难以吸引外商的FDI。由此导致了中国农业理应FDI的区域失衡,拉大了西部地区农业与中东部地区的差距。 3.4 引资优势欠缺,投资环境不完善 按照国际通行利用FDI规则,中国农业在引资优势上较为欠缺,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中国农业在全球农业竞争中缺少优势,且在国内3个产业中也缺少比较优势。按照经济学中的比较利益理论,外商愿意进行投资的前提是,该项产业在国内产业结构中有较大优势或是在全球同类产业竞争中有较大优势。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削弱了农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较优势,加之人均农业资源较少以及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等因素,整体上导致了中国农业在国际农业中缺少优势,因而难以吸引外资的大规模投资,投资外资实际利用金额远远低于合同项目金额。第二,外资在农业领域的投入缺少所有权优势。所谓的所有权优势,指的是企业在竞争中的垄断优势,包括市场、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外资进入中国农业领域,尽管其拥有技术、资本优势,也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是农业受到气候、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即便是外资拥有技术垄断的优势,也难以在东道国形成绝对的垄断,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更是如此。此外,中国农业与制造业、服务业相比,其同质性较强,对于外资注重的非价格竞争(如质量、品牌)远远低于制造业和服务业,外资无法从非价格竞争优势中获取较大的利益。因此,这也是外资FDI流入中国整体规模较小的原因。第三,中国农业在吸引外资上缺少区位优势。所谓的区域优势包括两个方面:自然禀赋优势和投资环境优势。从自然禀赋上看,尽管中国地大物博,但作为农业自然禀赋的土地、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等方面无法在国际社会上形成优势,如南方地区耕地分割严重、农业劳动力技术层次低、北方地区水资源匮乏等。从农业投资环境看,也存在很多问题。在硬件方面,中国农业基础设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和建设,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在水利设施、道路交通、供电系统等方面仍然不完善,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从软件上看,尽管过去30多年来,中国外商投资方面的立法越来越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不够细化,且缺少体系性,法律法规之间的抵牾明显。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更是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且某些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差,相关的审批程序复杂,所有这些均会加大外资在中国农业领域的投资成本。因此,以上这些因素是中国农业领域吸引外资难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农业利用外资过程中切实存在的问题。 4 完善中国农业利用FDI的政策建议 农业对FDI的利用对于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农业在利用FDI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在引资的规模、渠道、布局以及投资环境等方面仍然有诸多的不足。面对中国农业利用FDI的不足之处,今后中国农业在引资过程中,要采取针对性的对策。 (1)加强对农业利用FDI的产业引导,提高外资的利用效率。从整体上看,中国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偏小,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例也不大且引资、利用的效率均不高。针对这样的现象,在努力扩大引资及利用规模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外资的合理引导,提高FDI的利用效率。具体而言,第一,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现状及农业自然禀赋的具体情形,引导FDI加大在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领域的投资,优先批准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项目。如近些年来的跨国粮商企业在中国农产品加工领域的投资。第二,中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鼓励外商在中国农业相关领域推进产业化经营,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第三,既要鼓励外资在农业生产、种植、养殖等领域的投资,同时也要鼓励外资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两端的延伸,如育种、加工、贸易等,进而整体带动农业价值链的完善,提高中国农业的产业化水平。 (2)积极拓宽FDI来源渠道,探索各类新型的利用方式。当前中国农业利用FDI的渠道比较单一、来源比较集中,今后需要拓宽FDI的来源渠道,探索各种新型的利用、合作方式。在争取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援助等投资基础上,更要注重引进外国的民间资本、商业资本及风险资本。因此,第一,在FDI的引资渠道上,要加大对欧美发达国家资本的引进力度。通过招商引资、举办定向合作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引进欧美农业发达国家的资本,以改善中国农业产业结构及生态水平。第二,在利用方式上也要积极改革,探索一些新型合作方式,积极运用风险投资工具、金融工具、股权转让工具等方式吸引外资。特别是当前流行的公共私营合作制(PPP)、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新型国际投资方式来吸引外资,在引进和利用过程中,要注重中方资金的到位和合作诚信,降低外资的投资风险,提升其投资积极性[9]。尤其是针对一些大型的农业投资项目,更应该创新引资和利用方式,吸引外资的集中式流入。 (3)优化FDI的投资领域,促进FDI投资的空间和产业合理布局。当前中国农业利用FDI主要集中在种植业、渔业等领域,且空间上是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其实,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FDI优惠政策、劳动力成本等方面并不具备优势。而西部地区不仅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更有丰富的劳动力,这些优势是吸引外资的主要方面。因此,在引资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引导FDI流向西部地区,当然,在引导的过程中,需要改善西部地区的农业产业结构,降低外资投资成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引导外资流向西部地区,并非是一味地盲目引导,而应该发挥该地区的农业比较优势,将利用FDI和农业比较优势结合起来,如此才能提升外商投资的积极性。 (4)建立FDI投资保障体系,完善农业投资环境。因为农业生产周期较长,以及受到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导致在农业领域的投资风险远远高于第二、三产业。在当前中国整体取消外商投资优惠的大前提下,要吸引FDI向农业领域流动,还是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不能将农业与第二、三次产业同等对待,在完善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建立FDI投资农业的保障制度,如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保险制度等。另外,需要大力改善农业FDI利用的投资环境,特别是西部地区,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优化硬件环境上,更要注重软件环境的改善,如完善相关的投资法律法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吸引欧美资本进入中国农业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网址: http://www.zgnywznygc.cn/qikandaodu/2020/1005/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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